《芈月传》编剧之争 蒋胜男再开炮要追究责任-云南中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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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编剧之争 蒋胜男再开炮要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18-05-19 来源:云南中医网

关于《芈月传》的编剧署名权的官司现在还在火热的进行中,而昨天晚上,《芈月传》的原创编剧蒋胜男再次发表一篇名为关于《芈月传》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律师声明的微博,反驳编剧王小平提出的蒋胜男一方突然要求更改诉讼请求,迫使该案延迟开庭等质疑做出了说明。声明的最后,还直接点名了编剧王小平的微博账号,称其公开发布的部分言论已经涉嫌构成侵害蒋胜男女士名誉权的行为,表示:蒋胜男女士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侵权行为者的侵权责任。

25日下午,编剧王小平曾发表长文《蒋胜男,你要还我一个清白!》,痛斥蒋胜男上天有最后的审判。

蒋胜男发布的律师声明全文如下

鉴于目前网络及其他媒体上流传一些对原告蒋胜男诉被告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错误的报道及解读,同时其中存在涉嫌侵害蒋胜男女士名誉权的行为,故蒋胜男女士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鑫良律师、李伟华律师发表声明和澄清事实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诉讼进程

2015年4月3日,原告起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并递交了相关证据,指控两被告侵害原告作为《芈月传》小说原著作者及《芈月传》电视剧编剧的署名权;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两被告随即均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2015年8月20日,原告收到法院转递的两被告证据,但并未包含本案最关键的证据之一《芈月传》电视剧拍摄版剧本及拍摄拷贝。

2015年8月26日,原告收到法院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因涉案电视剧《芈月传》尚在后期制作中,播出日期还未确定,且考虑本案涉及商业秘密,故目前尚不具备进行侵权比对的条件,所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自始至终并未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2015年11月16日,原告向法院递交了《关于对案件恢复审理的申请》,请求法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程序。

2015年11月24日,法院向两被告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被告10日内提供《芈月传》电视剧拍摄版剧本及播放带,但被告并未如期提交。

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月9日,《芈月传》电视剧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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